《蛟河市人民政府關于全面實行封山禁牧的通告》于2026年2月1日開始在蛟河市范圍內實行,并進行為期30日的公示,待公示期滿后正式生效。為便于大家了解情況和參與監管,現就有關問題解讀如下:
一、出臺背景
為落實《吉林市森林資源管理條例》、《吉林省封山禁牧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經嚴格審查《蛟河市人民政府關于全面實行封山禁牧的通告》與上級文件要求無重大沖突結合我市實際,蛟河市人民政府于2025年11月27日印發《蛟河市人民政府關于全面實行封山禁牧的通告》蛟政通〔2025〕2號。
二、全面實行封山禁牧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傳統落后的散養放牧方式,導致森林及造林地大量幼苗幼樹和林下植被遭到破壞,森林水土保持、水源涵養、防洪蓄洪能力急劇下降,森林自然更新演替功能喪失,生態狀況進一步惡化。通過全面實行封山禁牧,對于保護和培育森林資源,鞏固國家和省級重點公益林保護,退耕還林、清收還林、十年綠化美化吉林大地等一系列重大生態建設工程成果,改善生態環境、維護生態安全、帶動城鄉經濟、生態協調發展、推進蛟河市生態文明建設都將具有重要的意義。
三、制訂的法律依據
《蛟河市人民政府關于全面實行封山禁牧的通告》制訂的主要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吉林市森林資源管理條例》、《吉林省封山禁牧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2013年1月1日施行的《吉林市森林資源管理條例》第六章明確規定在一定區域內應當實行封山禁牧,自2014年2月1日起正式在全省范圍內實行的《吉林省封山禁牧管理辦法》也要求在本省區域內實行封山禁牧。
四、主要內容
《蛟河市人民政府關于全面實行封山禁牧的通告》共3條,其中主要規定了禁牧定義、禁牧區域、禁牧期限。
相關文件鏈接:《蛟河市人民政府關于全面實行封山禁牧的通告》
初審:陳志勇 復審:王文濤 終審:張吉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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