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資源違法案件查處程序
1、違法案件線索核查
2、下達《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
3、立案
4、現場勘測
5、調查取證,形成調查報告
6、案件審理委員會會審
7、下達《行政處罰告知書》《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8、當事人要求聽證,組織聽證
9、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
10、下達《履行行政處罰決定催告書》
11、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12、結案
一、從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內下達行政處罰決定;重大、疑難案件,可以報請主管領導同意,延長三十日。
二、當事人不服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吉林市國土資源局或蛟河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六個月內(對責令限期拆除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十五日內)直接向蛟河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行政處罰決定的,國土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