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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蛟河市自然資源局行政執法減輕處罰事項清單 | ||||||
| 單位:蛟河市自然資源局 | ||||||
| 序號 | 行政處罰 項目名稱 |
執法 類別 |
執法 主體 |
減輕處罰的情形 | 減輕處罰的依據 | 備注 |
| 1 | 為建設項目施工、地質勘查需要臨時使用土地,應辦理臨時用地手續而未辦理的 | 行政 處罰 |
蛟河市自然資源局 | 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初次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 2.危害后果輕微,未修建永久性建(構)筑物,使用后可恢復的土地; 3.行政處罰決定書下發前辦理臨時用地手續或自行恢復種植條件。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修訂)第三十二條: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脅迫或者誘騙實施違法行為的;(三)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四)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其他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 |
| 2 | 建設項目未經批準圈占土地或占用土地臨時堆放物品的 | 行政 處罰 |
蛟河市自然資源局 | 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初次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 2.危害后果輕微,圈占土地的未修建永久性建(構)筑物,臨時堆放物品的未占用耕地、或占用耕地但未破壞種植條件; 3.行政處罰決定書下發前主動辦理相關手續或恢復土地原狀。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修訂)第三十二條: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脅迫或者誘騙實施違法行為的;(三)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四)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其他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 |
| 3 | 因生產建設活動造成土地損毀、臨時用地期滿之日起一年內未完成土地復墾或者未恢復種值條件,復墾義務人未履行土地復墾義務的 | 行政 處罰 |
蛟河市自然資源局 | 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初次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 2.危害后果輕微,未修建永久性建(構)筑物; 3.行政處罰決定書下發前復墾義務人按照土地復墾方案進行復墾,經驗收達到可供利用狀態或完成復墾方案中復墾目標。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修訂)第三十二條: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脅迫或者誘騙實施違法行為的;(三)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四)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其他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 |
| 4 | 破壞或者擅自移動礦區范圍界樁或者地面標志的 | 行政 處罰 |
蛟河市自然資源局 | 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初次違反礦產資源管理法律法規; 2.危害后果輕微,未造成嚴重損失; 3.當事人自行改正或行政處罰決定書下發前改正。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修訂)第三十二條: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脅迫或者誘騙實施違法行為的;(三)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四)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其他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 |
| 5 | 已取得勘查許可證的勘查項目,滿6個月未開始施工或者施工后無故停止勘查工作滿6個月的 | 行政 處罰 |
蛟河市自然資源局 | 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初次違反礦產資源管理法律法規; 2.危害后果輕微,未造成嚴重損失; 3.行政處罰決定書下發前開始施工。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修訂)第三十二條: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脅迫或者誘騙實施違法行為的;(三)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四)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其他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 |
| 6 | 不辦理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手續的 | 行政 處罰 |
蛟河市自然資源局 | 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初次違反礦產資源管理法律法規; 2.危害后果輕微,未造成嚴重損失; 3.行政處罰決定書下發前辦理變更登記或注銷登記。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修訂)第三十二條: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脅迫或者誘騙實施違法行為的;(三)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四)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其他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 |
| 7 | 測繪項目完成后,不匯交測繪成果資料的 | 行政 處罰 |
蛟河市自然資源局 | 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初次違反測繪地理信息法律法規; 2.危害后果輕微,未造成嚴重損失; 3.行政處罰決定書下發前主動匯交測繪成果資料。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修訂)第三十二條: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脅迫或者誘騙實施違法行為的;(三)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四)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其他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 |
| 8 | 測繪項目的招標單位讓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測繪單位中標,或者讓測繪單位低于測繪成本中標的 | 行政 處罰 |
蛟河市自然資源局 | 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初次違反測繪地理信息相關法律法規; 2.危害后果輕微,未造成嚴重損失; 3.行政處罰決定書下發前主動改正錯誤。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修訂)第三十二條: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脅迫或者誘騙實施違法行為的;(三)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四)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其他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 |
| 9 | 編制、出版、展示、登載、更新的地圖或者互聯網地圖服務不符合國家有關地圖管理規定的 | 行政 處罰 |
蛟河市自然資源局 | 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初次違反測繪地理信息方面法律法規; 2.危害后果輕微,未造成嚴重損失或重大影響; 3.行政處罰決定書下發前主動收回問題地圖或改正錯誤。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修訂)第三十二條: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脅迫或者誘騙實施違法行為的;(三)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四)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其他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 |
| 初審初校:賈永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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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終審終校:李 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