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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吉林省土地管理條例》第十六條和《吉林市人民政府關于公布全市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和區片綜合地價的通知》(吉市政函〔2010〕66號)。
標準為,一般農田為前三年平均產值3-5倍,基本農田為前三年平均產值的10-15倍。 2、征地管理費:
依據《吉林省征地管理費實施細則》(吉省價房涉字[1995]4號)。
標準為按征地費總額的1%-4%收取,具體詳見文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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