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蛟河市自然資源局信用分級分類監管制度
第一條 為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制度化,創新監管方式,加強事中事后監管,規范自然資源領域信用信息的管理和使用,倡導誠實守信的社會氛圍,有效懲戒失信行為,根據市信用體系建設工作要求,結合我局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根據我局權責清單和職責,將行使的行政權力運行結果納入社會信用記錄,按照市信用體系建設工作要求,統一進行歸集公示,對自然資源領域中涉及的所有的管理相對人(法人、社會組織、自然人),實行信用分級分類監管制度。
第三條 信用等級評定,是指按照規定的程序和方法,對管理相對人的信用水平進行綜合評價,并確定信用等級的活動。信用等級評定實行動態管理,實時更新信用等級。
第四條 信用等級評定根據一年內量化分級,許可管理、日常監督檢查、投訴舉報、行政處罰和公眾評價,并結合上級推送的國家公共信用綜合評價結果、“紅黑名單”,以及市直其他部門通報的聯合獎懲信息,進行綜合評定。局各科室每周五上報本周上述情況產生的結果至局行政審批辦公室。行政審批辦公室負責將信息整理歸集。
第五條 局各科室上報的失信行為信息應當真實有效,切實維護管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失信行為信息提供部門對其提供信息的真實性負責。
第六條 本制度所稱失信行為,是指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職責和權限,在依法實施行政管理的過程中,發現和處理的各種違反自然資源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
第七條 自然資源執法監督根據職責權限,遵循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的精神,對管理相對人的不同信用等級實施分類管理和服務。信用等級分為A、B、C三個等級。A級為信用優良;B級為一般失信;C級為嚴重失信。
第八條 信用等級的認定
(一)A級信用優良行為應當具備條件為市自然資源局發布“紅名單”條件。
(二)B級一般失信應當具備以下其中一個條件:
1、一年內責任(限期)改正、警告累計次數3次(不含)以內的。
2、一年內發生行政處罰案件3次(不含)以內,且罰沒款金額累計不超過50萬元。
3、一年內違反行政許可承諾書3次(不含)以內的。
(三)C級嚴重失信行為應當具備條件為自然資源局發布的“黑名單”條件。
第九條 對同一違法行為的處理決定同時包括多個不同種類和幅度的,以最重的種類和幅度確定失信行為的嚴重程度。
第十條 同一處理決定中包含多個違法行為的,應當對每個違法行為分別確定其失信嚴重程度。
第十一條 對信用等級評為A級的管理相對人,實施下列激勵措施:
(一)按照國家、省、市、縣有關規定,符合條件的,予以發文表彰。
(二)除投訴舉報和專項執法檢查外,免于日常巡查檢查。
(三)在辦理行政許可過程中,可根據實際情況實施“綠色通道”等便利服務措施。
(四)在政府采購、項目招投標、資格審查、資格認定等各類政府優惠政策中,優先考慮誠信市場主體。
(五)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規定的其他激勵措施。
第十二條 對信用等級評為B級的管理相對人,實施下列管理措施:
(一)適當增加日常檢查頻次,在隨機抽查中列為檢查對象。
(二)加強對管理相對人的政策法規宣傳,業務輔導等服務工作、幫助其提升依法執業水平。
(三)法律、法規、規章制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第十三條 對信用等級評為C級的管理相對人,實行下列懲戒措施:
(一)依法加強行政性約束和懲戒
1、引導管理相對人增強法律意識,提高法律遵從度。
2、加大日常檢查頻次和隨機抽查力度實行動態監管。
3、從嚴審核行政許可審批項目。
4、限制新增項目審批、核準。
5、嚴格限制申請財政性資金項目,限制參與有關公共資源交易活動,限制參與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
6、對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對失信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注冊執業人員等實施市場和行業禁入措施。
(二)加強市場性約束和懲戒
1、以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為索引,及時公開披露相關信息,便于市場識別失信行為,防范信用風險。
2、支持征信機構采集嚴重失信行為信息,納入信用記錄和信用報告。
(三)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規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第十四條 局各科室對一般失信行為,應當采取口頭信用提醒或書面信用提醒方式告知當事人,對于嚴重失信行為,應當采取書面信用提醒或誠信約談等方式告知當事人。采取書面信用提醒方式的,應當將失信信息書面通知當事人,提醒其糾正和規范相關行為。采取約談方式的,對社會法人,應當約談其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對自然人應當約談其本人。約談內容包括指出失信行為,宣傳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督促其嚴格自律誠信守法。信用提醒和誠信約談應當登記,詳細記載提醒和約談的對象、時間、方式及內容,并報送至局行政審批辦公室留存。局行政審批辦公室將根據情況推送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務平臺。
第十五條 進一步拓寬公眾參與監督渠道和方式,鼓勵社會公眾舉報(法人、社會組織、自然人)嚴重失信行為,對舉報人信息嚴格保密。加大對失信主體的懲戒力度,及時予以曝光;鼓勵守信行為,對信用良好的管理相對人給予優惠和鼓勵政策。
第十六條 管理相對人對失信行為有異議的,后期經過認定進行撤銷,或進行信用修復的,局行政審批辦公室將根據辦理結果,更改信用分級分類監管信息。
第十七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實施。